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代 理 人  姚盈杰
相 對 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而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
市五股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
定,均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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