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被 告 郭忠隴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忠隴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為新臺幣
(下同)270,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