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被   告  郭忠隴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忠隴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為新臺幣
(下同)270,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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