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040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七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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