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2081號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被   告  康林
訴訟代理人  康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委任原告代理農保給
付之申請,並簽立委任契約書1紙(下稱系爭委任契約),
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之約定,甲方(即被告)或事故本人
如終止或解除乙方(即原告)委任,則需賠償違約金新臺幣
2萬元。然當原告致力於為被告辦理申請農保給付事項、開
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且代墊診斷書費用400元,資料已然
齊備,被告卻不願配合申請農保給付,致無法結案,經屢此
催討未果,被告仍置之不理等語,爰依系爭委任契約及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委任契約、財團法人
奇美醫院柳營分院勞農保殘廢診斷書收執證明及收據等件影
本在卷可佐,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法條第1項之結果,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違約金2萬元及代墊之診斷證明書費400元,合
計2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8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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