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松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8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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