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 陳銘泉寶佳土木包工業
1樓被告利鑫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萬6,7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華奕超法官莊佩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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