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鵬濱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8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45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又同法第384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鵬濱因犯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對公署公然侮辱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爰因刑法第
140條第2項之對公署公然侮辱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被告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違上開規定。稽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