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謝佳利
謝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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