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蔡翰宗 送達代收人 蔡文鴻 被告 潘志堯 送達代收人 潘台安 上列被告潘志堯因誹謗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