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 林景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應昇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二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4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歷次期日筆錄之完整性,、補充上訴三審之理由,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全部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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