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王榮達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被告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告京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971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768.88平方公尺×740元=2,048,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