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告 楊昀臻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被告 謝益全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