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珍前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4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鐮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
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而扣案之鐮刀
1把,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46號卷〈下稱偵卷〉第13頁),且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張在卷可參(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010號卷〈下稱警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19頁;偵卷第17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