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堯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被告方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萬2,385元,茲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0年1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偉為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