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驊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觀察 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903號之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6168號、第6374號、第73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驊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驊峯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判決正本由郵務機關於108年5月30日送達於被告位在雲林縣○○市○○里○○00號之住所地,由被告李驊峯舅公簽名代為收受,並於108年6月3日寄存於被告李驊峯居所地之長平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佐,被告李驊峯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