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evi's」商標圖樣之上衣壹佰肆拾伍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Levi's」商標圖樣之上衣一百四十五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職議字第二八三三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此有各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五頁)。而扣案印有「Levi's」商標圖樣之上衣一百四十五件係仿冒品一情,有證人賴欣郁即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商品部主任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十頁),前揭仿冒「Levi's」商標圖樣之上衣為被告所有,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自承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七頁反面、第二十六頁),足認扣案之物係供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揭仿冒「Levi's」商標圖樣之上衣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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