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吳中仁 相對人 呂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曾振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5月28日起至138年5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鴻剛科技有限公司自96年2月8日起,邀同第三人
曾振芳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八筆,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經聲請強制執行後已獲發債權憑證,至今尚欠本金共38,477,382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曾振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9年4月2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呂家豪(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影本2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1件(98年度司執字第37455號)、本院債權憑證影本1件(南院龍97執迅字第71874號)、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呂家豪雖於100年6月21日具狀陳述意見,陳稱其向原所有權人即第三人曾振芳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時,第三人曾振芳已還清該不動產之貸款,故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金額不實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等情事,均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自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92│建│513.63│10000分之239│├──┼───┼────┼────┼──┼─┼────┼──────┤│002│台南市○○○區○○○段│400│建│52.09│10000分之239│├──┼───┼────┼────┼──┼─┼────┼──────┤│003│台南市○○○區○○○段│401│建│43.89│10000分之239│├──┼───┼────┼────┼──┼─┼────┼──────┤│004│台南市○○○區○○○段│411│建│62.74│10000分之239│└──┴───┴────┴────┴──┴─┴────┴──────┘┌──────────────────────────────────────┐│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1│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鋼筋混凝│90│90│平│鋼筋│5.│平│全部│││3│延平路40之2│營區延平│土造│.8│.8│方│混凝│43│方│││││號九之三樓│段392、4││2│2│公│土造││公││││││00、401││││尺│││尺││││││、411地│││││││││││││號│││││││││├──┴─┴──────┴────┴────┴─┴─┴─┴──┴─┴─┴───┤│共有部分:延平段314建號,面積1379.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