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張文通 被告 林維立
林聖芬 林明賢 林明儒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吳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6,01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號:898㎡×公告現值6,520元/㎡×原告應有部分1/3=1,951,6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