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克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森林法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克強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2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20日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7月10日(惟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2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