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秈芳選任辯護人張育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鄒秈芳因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24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是否亦涉有製造偽藥罪、侵占罪等罪嫌,尚有疑義,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周莉菁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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