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