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48歲上列受刑人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6001136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7月5日,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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