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2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371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係為漏引刑事訴訟法法條第371條,應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371條,判決如主文。
」始屬正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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