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22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66號,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