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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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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