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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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台灣銀行三重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9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謝一俠 │台灣銀行三│95年9月15日│67,250元│0000000│││││重分行│││││├───┼─────┼─────┼──────┼─────┼─────┼──┤│002│萬勵實業有│台灣銀行三│95年9月15日│25,451元│0000000││││限公司 林宗 │重分行│││││││澤││││││├───┼─────┼─────┼──────┼─────┼─────┼──┤│003│鑑成汽車商│台灣銀行三│95年9月15日│30,000元│0000000││││行 蘇金蓮 │重分行│││││├───┼─────┼─────┼──────┼─────┼─────┼──┤│004│萬達工程有│台灣銀行三│95年9月15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官俍│重分行│││││││佑││││││├───┼─────┼─────┼──────┼─────┼─────┼──┤│005│台北 縣立碧 │台灣銀行三│95年9月7日│9,828元│0000000││││華國中 幼稚 │重分行│││││││園 楊逸源 ││││││├───┼─────┼─────┼──────┼─────┼─────┼──┤│006│興穀國小張│台灣銀行三│95年9月7日│20,000元│0000000││││ 壽松 │重分行│││││├───┼─────┼─────┼──────┼─────┼─────┼──┤│007│欣盈達企業│台灣銀行三│95年9月15日│26,828元│0000000││││有限公司李│重分行│││││││ 清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