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陳惠如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審判筆錄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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