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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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麗琴被告羅仁志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麗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高麗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審判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