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