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 楊照錟 、甲○○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