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56號抗告人 張連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間聲請管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1年度聲管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7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該裁定業於101年9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迄未繳納該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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