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97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蘇頌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點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92年5月21日向原告(原名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貸款,嗣動支借款額度,至93
年5月12日止,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帳款(含借款本金、
已到期利息)及利息未付,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
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交易紀錄一覽表、客戶帳務查
詢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書狀供審酌,核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擬制自認
之適用,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帳款及利
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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