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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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 黃德量
徐黃靜妹 黃淑妹 吳黃螢麗 黃紫紅 鍾戴美 鍾達誠 鍾達輝 鍾玉霞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黃德量、徐黃靜妹、黃淑妹、吳黃螢麗、黃紫紅部分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元、上訴人鍾戴美、鍾達誠、鍾達輝、鍾玉霞、鍾明融部分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零肆佰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