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 黃德量
徐黃靜妹 黃淑妹 吳黃螢麗 黃紫紅 鍾戴美 鍾達誠 鍾達輝 鍾玉霞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融 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王鑑銓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年2月26日、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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