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詹雪如 被告 劉俊雄
劉惠美 劉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即判決書第2頁)及附表編號十(即判決書第6頁)中有關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四(即判決書第6頁)中有關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記載,有前述誤植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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