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魏玉堂 相對人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玖佰零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六0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思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四萬零二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二十一元││├─────────────┼─────────────┼──────────┤│公示送達聲請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二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被告乙○○依職權公示││││送達│├─────────────┼─────────────┼──────────┤│共計│四萬零九百零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