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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