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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