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
上訴人 陳買即 釬維工業社送達代收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仟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貳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柒仟零參拾壹元,應再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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