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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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