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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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行為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6號上訴人甲○○
丁○○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確認選舉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