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被告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