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358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因92年訴字第13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3月21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6,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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