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甲○○
(另案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7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51號94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1份。
㈡94年10月24日證人結文2紙。
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968號94年5月26日訊問筆錄1份。
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書1份。
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98號被告 黃智宗 竊盜案件刑事判決書1份。
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號被告2人竊盜案件之刑事判決書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均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六月。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168條、第47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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