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啟芳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陳明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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