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政於民國103年3月6日下午6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鄉○○路○段往新庄路方向行駛,嗣行至新竹縣○○鄉○○路○段○○○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俾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害之發生,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不慎撞及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楊婉鈴 所駕駛車號0000-00號之自小客車,致楊婉鈴受有疑似腦震盪、頭皮及頸之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婉鈴告訴被告陳國政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陳國政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楊婉鈴撤回對被告陳國政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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