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家數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璽家數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或「璽家數位有限公司」)。
二、若相對人璽家數位有限公司已更名,請提出載明其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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