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驥軒
黃瑀涵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秀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茂騰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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