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甲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九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九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四年,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七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犯業務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等案,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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