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洪淑麗 律師被告德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十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八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十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八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 律師
謝穎青 律師 魏家弘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